回水只屬補鑊 打假從頭做起

證監會打老虎打上癮,昨天入稟法院,要求頒令本港上市公司群星紙業,把二○○七年上市時集資所得及兩項發股得來共逾十九億元,賠償給現有股東及認股證持有人,是繼「洪良事件」後,再一次迫令上市公司「回水」。如果上市公司確有欺騙投資者,例如招股書內容不實,作出補償是天經地義,但損害既已造成,與其事後補鑊,不如加把勁做好事前監管,令違規無機可乘。

被市場形容為「尚方寶劍」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讓監管機構可在法院未就涉嫌違規定罪前,要求頒令把「交易還原」,賠償給投資者,類似民事索償。自二○○九年至今,證監會已曾五次動用這把尚方寶劍,有兩個成功案例。其一,是上市僅三個月便被勒令停牌的洪良國際,在承認招股書不實後,向所有股東回購股份;其二,是大摩前高層杜軍因內幕交易,要回水給近三百名交易對手。

無可否認,迫令規違者回水,予人惡有惡報、大快人心的感覺,可惜難掩制度不足。以洪良為例,從二○一○年三月被勒令停牌到完成回購股份,花了兩年半時間,相信其他類似個案同樣曠日持久;而且洪良在上市三個月後便被叫停,還勉強可說是給認購新股的股民還個公道。可是已經上市多年的公司,期間股份不知轉手幾多次,不知幾多投資者曾被誤導,應如何釐訂回水對象?如果只有最後接火棒的可回水,是否夠公平?

正所謂預防勝於治療,還原交易純屬事後補救,還要等到東窗事發,例如被核數師質疑帳目可信性及真實性,才惹起監管機構注意,未免後知後覺,屆時公司仍有錢賠還好,如果已變成空殼便屬多此一舉,對阻嚇鋌而走險的人作用有限。監管機構有必要更加主動,以防漏網之魚。證監會最近成立專責小組,主動偵測有可疑的上市公司,檢視年報及公告等,是一項進步,成績如何則要拭目以待。

若然一家上市公司從招股開始便有帳目問題,仍能通過重重關卡成功掛牌,對投資者是侮辱,對監管機構更是恥辱。因此一切必須從源頭做起,隨着監管上市保薦人新例生效,將來如發現招股資料失實,保薦人要負刑責,不像以往釘牌了事,應有一定警戒作用。如果再加上證監會真的切實追蹤可疑公司,並且強制回水,對投資者的保障將更完整。

其實,透過民事追究回水,絕非破天荒德政,亦非新鮮事,美國證交會一直有做,而內地中證監早前發出重啟新股上市的規則時,也加入造假公司要強制回購及追究保薦人的條款,可見這是市場大趨勢。不過,本港的監管大網還有個漏洞,就是很多上市公司在離岸註冊,業務及管理層在內地或海外,要把責任人繩之於法,往往徒勞,大快人心仍然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