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電力(00836)收購山西煤礦資產的交易遭六名小股東詬病,小股東針對當中兩個煤礦的探礦證在簽約收購時已過期,批評潤電20名現任及前任董事違責,該六名小股東要求以潤電名義興訟追究各董事,高院昨審理六小股東申請。潤電指賣方上月已交出涉案兩個探礦證;但小股東現不罷休繼續訴訟,並提出五大新指控,包括潤電不應在未取得探礦證前預早支付39億元(人民幣‧下同)等;潤電則不滿小股東指控臨時「加料」,向高院反對小股東「加料」,法官現先行處理潤電的反對。
潤電昨在庭上首次披露,一○年二月,其持有49%股權的合營公司太原華潤煤業一方,與被封為「山西首富」的張新明旗下的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下稱山西金業)訂立收購協定,以最高79億元,向山西金業收購「資產包」80%權益,該「資產包」由3個煤礦及7家煤礦相關企業組成。有關交易其後訂立了補充協議,交易詳情有修改,但潤電小股東今次只針對一○年二月的原協議。
3個煤礦當中,「中社煤礦」及「紅崖頭煤礦」的探礦證分別於○七及○九年到期,潤電指一○年四月的專家獨立評估報告中,專家亦知悉探礦證過期,但仍把兩礦價值分別評為36億元及4.8億元。
小股東其中一指控,是賣方山西金業簽約時根本無權出售資產;潤電昨反駁,並引述國土資源廳向山西省政府發出信件,指探礦證問題是「煤礦產業政策」所致,山西金業仍持有資產一定權益;而且今年七月山西金業已獲批上述兩礦的兩年探礦證,上月已正式轉予合營公司。潤電又指,合營公司9名董事中,潤電只佔當中4名,故無「話事權」終止交易。
但小股東指,按協議,「任一華潤方」均可提出終止協議。小股東堅持合營公司在簽約後3年半才取得探礦證,潤電一眾管理層當年確有違責。
小股東又提出5大指控,包括過早向山西金業支付39億元、款項付予其他公司、煤礦延遲投產、申請探礦證過程出問題、及過度付款予山西金業,即除79億元交易價外,合營公司一方還須擔山西金業逾13億銀行貸款。潤電反對5大指控,指屬臨時加插。聆訊周五繼續。
案件編號:HCMP165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