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嫻談:阿里「合夥人」堪比君主制

消息指,準千億新股阿里巴巴就來港上市一事與港交所(00388)周旋多月後,最終談判破裂,決定轉戰美國上市。雖然本港或失去阿里巴巴這隻新股巨無霸,今年無緣成為全球新股集資額最高的市場,但「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港交所雖輸了排名,但卻贏了氣節。

港交所與阿里巴巴談判破裂的主因,是阿里巴巴堅持以「合夥人制度」上市,但此制度卻違反了本港「同股同權」的監管原則。阿里巴巴該「合夥人制度」,是由公司高層決定28名(未來有機會增加)合夥人名單,而這批合夥人可提名過半數董事會董事(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倘若股東大會否決了獲提名的董事,合夥人可再次提名新董事,直至董事會大部分由合夥人「自己人」組成為止。

難保無「昏君」蹂躪小股東

筆者認為,合夥人制度好比以往的君主制,是好是壞取決於合夥人之質素,及其是否以小股東的利益出發。其好處為,由於其他股東或更着眼於短線利益,制度有助保障高明的領導層排除其他股東的阻攔,堅持執行有助公司長遠發展的營運方針。但壞處是制度給予合夥人過大的權利,一旦合夥人以權謀私,將很有可能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往績顯示,阿里巴巴採用合夥人制度可為股東爭取較大利益,亦是公司成功的關鍵,但往績不等同未來,高層及合夥人亦會有更迭,合夥人制度將不能確保後繼人同樣以小股東的利益為依歸。正如清朝出現康熙、雍正、乾隆等明君後,其後卻出現同治、光緒及慈禧一樣。

可研引入集體訴訟制衡

當然,阿里巴巴亦給予港交所檢討空間。隨着未來科技及科網股的地位日重,不少科企創業初期因資金不足而引入其他股東,導致創辦元老持股偏低,現有的股東制(即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未必完全適合他們,故現有上市制度的確存在改善空間。部分學者提出,可參照過去為新創企業訂立另類規則的創業板般另設科技板,又或引入雙層股權結構(即A、B股,由高層擁有的股份每股擁有更多的投票權),同時設立小股東集體訴訟機制以制衡高層,以容納有關科技股,這些提議均值得考慮!

新鴻基金融高級證券分析員 李惠嫻

筆者為證監會持牌人士 並無持有上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