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學會抨合夥人制

阿里巴巴主席馬雲為保董事會控制權而提出合夥人建議,備受爭議。董事學會主席黃天祐接受本報訪問時,直言合夥人建議是「大倒退」,股東是有權參與人事任命等主要決策,「唔係想阻人發達,但現時世界唔係咁玩法,大公司更應發財立品,企業管治須更嚴格!」

制度過時自相矛盾

黃天祐指,他不是針對某一間公司,但指合夥人制度中有關「不能換人」建議(即有權提名過半數董事,獲提名董事於股東大會不獲通過時,可以重新再選 )是「過時」,「即係等如要一世合作,不能離婚,除非你沽掉股票!」他指,現代管理制度是「得就留,唔得就要走。政府官員都要問責!如股東連討論如何罷免董事的權利都沒有,反映公司企業管治有問題。」

他反問,如公司做得好,管理層是不會被炒,故質疑設計一個「無限大」機制去杜絕一些發生機會幾乎是零的事,出發點是自相矛盾。「如公司打算設計一些機制,保住自己於董事局的任命,此設計本身已有問題,是考慮自身而非上市公司的問題。 過去(上市前)可以一個人話事,惟上市後須受公眾股東監察。」

他直言合夥人制比A、B股架構還要差,因為如財富無限,在A、B股架構下,投票權較低的一方(B股)仍可收集足夠股權抗衡A股,但合夥人制獲提名的董事卻像「天神」般,不能更換。

他也質疑合夥人制中獲提名的董事,如於股東會不獲重新委任時,是否有第二輪或第三輪選舉,「拉布」到幾時?根據現時規定,每輪股東會相隔最少數月,「拉布」對公司的影響將如何?最終也是股東受損害。

有指現實情況是小股東「最驚」公司不是由創辦人話事,「依家不是談情說愛,是講緊上市公司。不能單憑信某一個人不會搞搞震,我們是信制度。」近年歐美市場「出事」的不少都是大公司,都是公司管治監控不好,人才不是問題,制度才是問題。

大公司企管更須嚴格

他強調,現時上市公司的責任已不只是每半年公布一次業績,過程亦很重要,股東有權就主要決策,包括董事及管理層等人事任命,有參與機會,這是「股東基本權利」!被問及若只容許市值達某水平的公司才可採用合夥人制,他並不接受,「公司大更加要發財立品,因對公眾影響更大,企業管治須更加嚴格,而非寬鬆。」

A、B股架構發展史

二十年代美國禁止上市公司發行沒有投票權的股份(non voting stocks)。

八十年代,由於爆發收購潮,美國又再容許A、B股架構,杜絕外人收購。

廿一世紀初,公司企業管治問題再受關注,美國市場再次「轉風」,將A、B股合併。

合夥人發展史

最早出現於17世紀歐洲,美國於18世紀沿用至今,但隨着金融危機,以及多家大公司「出事」與公司管治監控不好有關,外間再關注「人才不是問題,制度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