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潼金(08299)前主席(現為執董)李誠的公司,○九年借出5,000萬股大唐潼金,予當時仍是集團執董的李盛良應急;該5,000萬股事後被轉走到第三者手上,李誠一方興訟向李盛良追究,高院昨裁定李誠一方僅可獲取李盛良與第三者間的協議,卻追不到股份或賠償,但法官指李誠一方可另再興訟追還股份或索賠。
大唐潼金昨日續停牌,停牌前每股報0.072元。
原訴為李誠的公司永利投資,李誠一方指當時借出案中股份給李盛良,是供李盛良可把股份押予另外四家公司,作為李盛良向該四家公司履行債務解決協議之保證;李盛良當時口頭承諾會在兩周內,把自己與該四家公司之間的債務解決協議,交給李誠一方;惟李盛良並沒有交出該協議,亦沒有按該協議向該四家公司還款,致使股份遭轉走。
案件編號︰HCA136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