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財團De Monsa○七至○八年間在港大肆購買物業,但很多沒有成交,其中集團公司De Monsa Investments Ltd.(下簡稱De Monsa)因沒完成羅便臣道31號兩單位連四個車位的1.25億元交易,去年遭高院裁定須賠償予賣方景煌集團。De Monsa不服並上訴,但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指,即De Monsa再以股東劉常仁簽約時患腦退化症作抗辯,是濫用程序,昨駁回De Monsa上訴。
○八年三月De Monsa簽約向當時是九龍建業(00034)附屬公司的景煌集團(九建已於一一年中把景煌售予主席柯為湘的公司)購入案中物業。一○年,高院在其他訴訟中,裁定劉常仁在○七年十月至○八年七月間並無腦退化。
上訴庭昨指,○七年十一月至○八年七月間,De Monsa所屬集團終止了超過50宗交易,如果容許De Monsa一方再以劉簽約時腦退化作辯,會令爭論不斷重複。
案件編號:CACV20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