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實堅稱與土發達口頭協議

市區重建局前身土地發展公司八九年與長實(00001)附屬公司Agrila Ltd.簽訂合營協議,將皇后大道中與租庇利街交界重建為現時的中環中心。事隔多年,雙方仍就收地費用應由哪方支付存有爭議,市建局指應由長實一方負責,興訟向Agrila及作為擔保人的長實追討超過2,300萬元收地費用,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長實:毋須再負責

長實一方則堅持,長實副主席李澤鉅與土發公司主席劉華森於二○○○年達成口頭協議,收地費用當時已達成最終解決協議,長實一方毋須再行負責。

據悉,李澤鉅可能會為案件出庭作證。

八九年二月,土發與Agrila簽訂中環中心的重建協議,長實一方須為土地費用融資,土地費用包括了收地費用;當重建單位出售後,扣除長實一方支付的土地費用、發展費用及土發應收的有關款項後,餘額則平均瓜分當作盈利。至九七年七月,雙方修改八九年的協議,訂立一份重組協議,當中訂明土發可獲得19.47億元保證利潤,但該保證盈利會因應再行支付的土地費用而調節,再行支付的土地費用當時預計為1.21億元,如該費用最終低於1.21億元,土發的保證利潤則上調,相反則下調。

市建局堅持九七年的協議已把土地費用,即收地費用,一併考慮計出保證利潤,如果它們再須支付收地費用,便是支付了兩次該筆費用,故此認為長實一方仍須負責收地費用。

但長實一方認為按九七年的協議,他們已毋須支付收地費用;即使其仍須負責,但二○○○年五月時李澤鉅與劉華森達成口頭協議,在「無拖無欠,沒再有其他錢銀往來」的基礎下,長實一方向土發分發最後一筆10.5億元保證利潤(之前長實一方已向土發分發了約9億元保證利潤)。

市建局昨則反駁,雙方一直以書面落實協議,口頭協議的說法難以說通,又指市建局有其管理董事局,劉華森無權一人行事。

原訴人:市區重建局

答辯人:Agrila Ltd.、長江實業(集團)

案件編號:HCA158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