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架商購入生產模具後,容許第三者使用該模具,代該衣架商生產衣架。該衣架商其後就模具申請資本開支稅務減免,但稅局不批准,指衣架商容許第三者使用其模具構成《稅務條例》所指的「租約」(lease)狀況,故不可扣減。衣架商在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失敗後,昨再上訴至上訴庭,但仍被判敗訴。上訴庭容後解釋理由。
按《稅務條例》第16G條(6),法例指明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及特別或直接用於製造程序的機械,屬於「訂明固定資產」可以扣稅;但該條文亦訂明不可扣稅的「例外固定資產」,即牽涉「租約」情況的固定資產。
上訴衣架商Braitrim (Far East) Ltd.認為其模具屬於可扣稅的「訂明固定資產」;不過,稅局指如果再參考第2條(1)的法例釋義,機械或工業設置所指的「租約」,是泛指任何由機械擁有人給予他人權利使用該機械的安排,因此Braitrim批准第三者使用其模具作生產,屬「租約」情況,故相關模具是「例外固定資產」,不可扣稅。
Braitrim昨上訴時堅持,應以一般意思解讀「租約」,即向他人批出某段時間的獨家使用權,無必要按第2條(1)的明文法例解讀。但Braitrim的上訴仍被駁回。
上訴人:Braitrim (Far East) Ltd.
答辯人:稅務局局長
案件編號:CACV 4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