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稅要公平 漏洞要堵塞

政府推出兩項辣稅——加強版「額外印花稅」及新設「買家印花稅」調控樓市需求,交投即時驟降,有人認為新招立見功效,但更多意見則覺得買家正觀望和消化兩項新稅的影響,只要計得掂數,需求很快會再度活躍。這睇法並非沒有道理,正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市場亦確實開始有一些不排除可用來迴避新稅的售樓安排,令人關注新招有漏洞。

無論是新設的買家印花稅,或新舊版額外印花稅,徵收對象都清楚寫明包括個人及不論何地註冊的公司,在法例規定的時限內買入及轉售住宅物業,便需要繳交規定的稅款。同時間對個人及公司徵稅是說得通的,因為以公司為主體的「法人」及一般的個人,在法理上是一樣,應該一視同仁。可是現實卻不完全相等,因為公司可以獨立被轉讓,個人則不能。

兩項新稅照例有豁免安排,顧及「不屬於打擊對象」的住宅買賣方,本屬無可厚非,但部分條款還是引起市場關注,其中包括一家公司從相聯公司取得住宅物業,或相聯公司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轉讓可獲豁免。這本來沒甚麼特別,因為其他印花稅亦有類似豁免,相信是照搬。不過,當用於遏炒及控制海外買家需求時,會否出現灰色地帶,例如把物業轉入相聯公司後再把公司賣出去又如何?外界希望當局說明的。

自從兩年前推出額外印花稅以來,以公司名義持有及轉讓的物業顯著增加,原因很簡單,因為轉讓公司只是買賣股權而非物業,被視為可迴避重稅,稅局也難跟進。面對加強版額外印花稅,相信類似個案會更多。至於買家印花稅,看來亦可用上這招,如果非港人買家只是買入一家持有住宅物業的公司,而非直接買樓,是否稅也不用繳?新招的目的豈不是落空?

業界認為透過轉讓公司買賣物業的畢竟並非多數,一來是因為設立公司有成本和風險,不是人人可以;二來是這做法在大額豪宅物業較普遍,中下價物業則不常見。其實,正是這兩個原因,政府更加要關注,不能讓外界覺得有錢有辦法便可「免稅」,否則其他中小住宅買家,以及有實際需要買入住宅物業的公司,會覺得很不公平。

當然,任何法規難免百密一疏,問題是政府有否決心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有兩件事必須要做。首先,在立法前,必須解釋清楚法規如何執行,愈仔細愈好,減少灰色地帶;其次,單純持有住宅物業的公司,存在目的路人皆知,當局過去及將來有否認真跟進追稅,不妨把相關數字公開,以免調控樓市需求的效用被大打折扣,並且加深不公平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