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隻半新股經營狀況大走樣,背後原因縱有不同,但股民蒙受損失則屬事實。如要杜絕這情況,必須從上市源頭做起,把不符合條件的公司排除,又或披露更多資料讓投資者自行判斷是否值博。正本清源的責任肯定在上市保薦人身上,因為他們是整個上市過程的牽頭人,把好第一關是責無旁貸的。
證監會昨天發出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列出的建議大體上是從嚴監管,明確要求保薦人承擔本來就屬於他們的責任,方向尚算正確。例如要求保薦人在提出上市申請時,已完成大部分盡職審查;在審查時不能對相關公司及管理層提供的資料毫無疑問地照單全收;由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的報告,亦要有可信的理由才能接納等。如果招股章程有失實,保薦人更要負上刑事責任。
對於這些建議,相信投資者不會有異議,反而要問是否來得太遲?在過去十年,證監會不只一次提出要管好保薦人,可惜每次都是雷大雨小,自動收回一些相對嚴厲的條文。保薦人質素參差,個別表現遠未如理想,根本不是秘密,就連證監會自己也看不過眼,經常批評一些上市文件不知所謂。結果要拖到現在才有行動,亦不知最終會否再次叫高開低。
上市過程牽涉眾多專業人士,包括會計、法律及估值等,還有擬上市公司的管理層,保薦人可否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最終責任呢?當然不能!因為保薦人是統籌角色,與其他人各有分工,責任怎能互換?但是按證監會建議,將來每宗上市申請只有一個保薦人,會否影響效率呢?機會不能抹殺,尤其是保薦人要投入更多資源履行職責,規模較細的未必頂得順,變成大行天下,可是這不應成為「鬆手」的理由。
其實,要管好新股質素,監管機構同樣有責任,應在不同層面上提升監管效率,令各方的責任更平衡。針對這一點,應有一個跨市場溝通框架,因為現時的新股多來自香港以外地區尤其是內地,過往便常有鞭長莫及的問題。中港證監會可加強合作,建立互相查證和協調執法的渠道,應可幫助提升盡職審查的效能,查處違規時也可避免執法力度不一造成不公平,保薦人便沒有藉口推卸責任。
如果證監會的建議得到落實,在汰弱留強下,相信保薦人數目會減少,收費則上升,難免會增加新股上市成本。不過,監管機構已講明不應求量不求質,若然只為減省些少上市成本而犧牲質素,不但投資者的利益會受損,亦會打擊港股的聲譽,社會成本更加巨大。在權衡市場利弊下,保薦人想賺錢,就要負起上市把關的最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