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銀案賣家准上訴終院

印尼財團De Monsa的公司De Monsa Investments Ltd.(下稱De Monsa)去年上訴得直,可討回○八年一月簽約向豪銘基金管理購入中環美國銀行中心37熡1至5室交易的1,380萬元訂金。豪銘不服上訴庭判決,昨獲上訴庭批出許可將案上訴至終審法院。

豪銘在De Monsa沒有成交後,僅能以8,880萬元重售物業,故在案中提出反申索追討賠償,上訴庭是基於該反申索與上訴結果有直接關連,而批出終院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V25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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