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秦的代表律師昨在庭上結案陳詞指稱,控方所依賴的全是環境證供,並沒有實質證據顯示宋所提交的提款單是偽造的,而格林柯爾兩家子公司也沒有負責人代表出庭作證表示公司從未批出匯款,因此控方的指控有欠穩妥。
宋秦(42歲)現被控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欺詐及使用虛假文書等共6罪。控罪指他二○○四年設下騙局,先於離岸地方註冊兩家與格林柯爾兩子公司同名的「鏡子公司」,再為「鏡子公司」開設本港銀行戶口,然後假稱獲格林柯爾當時主席顧雛軍授權沽出股份,並把售後得益逾1,000萬元存入「鏡子公司」銀行戶口,後再把款提走匯走,並且即晚離港,經台灣潛逃加拿大。
案件編號:DCCC46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