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Reebok運動鞋起家的港台製鞋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不滿利得稅評核,提出反對後多時,稅局仍未有定案,故向高院要求司法覆核稅局決定。高院昨指稅局處理申請人的稅務反對似過度拖延,部分甚至拖延了六年半,故現下令稅局須在本年十一月底前就98/99年至02/03年度的評稅反對作出決定,至於03/04至08/09年度的評稅反對,則須在明年三月底前作出決定。
此外,申請人不滿在等候決定期間,被迫先購買約2,840萬元儲稅券,才可暫緩繳付部分稅款,申請人本要求高院插手要稅局無條件讓其暫緩繳稅。高院昨卻認為,稅局要求並非不合理,駁回申請人要求。
爭議關乎申請人的利潤來源,申請人認為利潤來自深圳及東莞廠房,全屬離岸收益,毋須在港繳稅;但稅局質疑上述內地廠主來自申請人,須搜集資料調查,稅局為免超過法定6年申索期限,暫將申請人利潤來源視為中港各半,並自二○○五年起暫作評稅,稅款約共3,811萬元。
申請人收到評稅結果後,陸續向稅局提出反對,稅局一直未有定案。申請人指摘稅局拖延,稅局則歸咎申請人未交齊資料。
案件編號:HCAL3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