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就洪良案上訴被拒

被質疑招股書披露虛假資料的洪良國際(00946),遭證監會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法院循簡易程序聲明洪良作出違法行為,令小投資者盡快獲退還9.97億元集資金。不過高院原訟庭早前裁定本身沒有司法管轄權根據有關法例條文作出簡易判決,高院下令案件須開庭正審。證監會不服高院決定,昨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圖上訴至上訴庭,但申請被拒,拒絕理由容後書面公布。

高院容後解釋原因

洪良案與另一宗對沖基金Tiger Asia及高層懷疑內幕交易建行(00939)及中行(03988)股份的案件類似,證監會同是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法院聲明洪良及Tiger Asia作出違法行為,但證監會對Tiger Asia的訴訟已遭剔除,本月初證監會表明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證監會昨指,Tiger Asia的上訴案已排期於明年二月審理,如果法院批准證監會就洪良案提出上訴,證監會可申請把兩案合併,屆時一同處理。證監會堅持,法院根本毋須要求與訟雙方呈交狀書,以正式審訊形式處理洪良案,因為所爭議的只是範圍很窄的法律觀點,籌備正式審訊會耗費金錢時間。

法官多次重申,判決其實涉及法院行使酌情權及案件管理。證監會的上訴許可申請最終被駁回,高院容後解釋原因。

申請人:證監會

答辯人:洪良國際控股、躍佳國際、其峰投資、菱發國際、鞍佳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HCMP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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