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標港深掀訟

在全球熱賣的平板電腦iPad,其生產商蘋果公司(Apple Inc.)連同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td.,去年在本港興訟,要求唯冠國際(00334)交出兩個在內地註冊的「IPAD」商標。蘋果公司一方以有份被控的唯冠系一家台北附屬及兩家深圳附屬,沒有呈交抗辯為理由,昨率先申請針對它們的勝訴判決,但高院認為案件牽涉重大事實爭議,蘋果公司一方考慮後終決定押後申請。與此同時,深圳法院前日亦審理該商標糾紛,披露事件的爭拗點。

據內地傳媒報道,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前日開庭審理iPad商標案,蘋果公司一方指,○九年十二月,唯冠當時的主席楊榮山授權他人簽署協議,把10個商標轉讓給IP Application,IP Application之後向唯冠台北附屬支付3.5萬英鎊(約44萬港元),購買所有iPad商標,IP Application再把iPad商標賣給蘋果公司。

唯冠拒認台附屬擁商標

不過,唯冠堅持iPad商標並非由台北附屬擁有,持有人應該是深圳附屬公司唯冠科技(深圳),兩家公司從股權結構、工商註冊來看,是不同主體。

至於本港的訴訟,蘋果公司一方亦要求修改有關商標轉讓協議,把協議中台北附屬「唯冠電子股份」的名字,改由深圳附屬「唯冠科技(深圳)」取代。蘋果公司一方昨指,他們已得本港法院批准,把今次申請勝訴判決的傳票,派給唯冠電子股份、唯冠科技(深圳)及另一深圳附屬唯冠光電照明(深圳),蘋果公司去年中曾指,唯冠科技(深圳)向內地當局申請,把案中商標轉給唯冠光電照明(深圳)。

蘋果公司延申勝訴判決

但高院昨明言,案件牽涉激烈的事實爭議,蘋果公司一方未必可循簡易程序取得判決,蘋果公司一方經考慮後決定押後申請。

原訴人:Apple Inc.、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td.

答辯人:唯冠國際、唯冠電子股份、唯冠科技(深圳)、楊榮山、唯冠光電照明(深圳)

案件編號:HCA7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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