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證券經紀商ICAP (Hong Kong) Ltd.(下簡稱ICAP)旗下證券部前正副主管陳綺蓮及郭志亮(下合稱答辯人)○六年十一月向ICAP辭職,二人選擇分別賠予ICAP約304萬元及198萬元代通知金,以提早離職。但ICAP指計算離職代通知金時,二人原可賺取的花紅亦應一併計算在內,因此要求二人賠償合共約3,288萬元。不過,ICAP的申索昨遭高院駁回。
法官昨指,雖然ICAP堅持計入的花紅屬合約性質,而非酌情支付的賞贈性質,但該些花紅並不屬○六年舊版《僱傭條例》第二條所指的「工資」(wages)(新版本○七年修訂,本案受舊例規範);法官又指,即使花紅符合「工資」定義,但案中花紅只是「可能累算(might have accrued)」予答辯人,而非法例所指的「本應累算(would have accrued)」予答辯人,因此判ICAP敗訴。至於ICAP另分別向陳、郭追還的900萬元及500萬元忠誠獎金(loyalty payment),二人早前已退還。
陳、郭同於○六年十一月廿九日向ICAP請辭,表示同意支付代通知金,同日同部門另有五名經紀同樣辭職,七人一同跳槽往Nittan Capital(Hong Kong)。早於○二年,答辯人未加盟ICAP前,亦是在Nittan工作。
陳、郭在ICAP的業績突出,○三至○六年間,二人的薪金連花紅,分別為約5,553萬多元及約4,076萬元。二人按○八年一月才屆滿的合約,根據二人分別的月薪約22.5萬元及15萬元,向ICAP賠償逾13個月代通知金,分別約304萬元及198萬元。
ICAP指,○四年底至○五年初受挖角潮困擾,故○五年修訂合約,發放相等於50%部門盈利的花紅予二人,花紅會於每年四月及十月發放,ICAP認為該些花紅屬合約性質,應一併計算在離職代通知金內。
原訴人﹕ICAP (Hong Kong) Ltd.
答辯人﹕陳綺蓮、郭志亮
案件編號﹕HCA636-63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