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重建局徵詢法律意見得悉業權問題,拒絕收購裕民坊商舖物業的決定,引發業主不滿,並以司法覆核程序向市建局展開訴訟。高院昨指市建局雖為法定機構,但在此案中市建局的決定純粹基於物業交易的法律,屬商業性質,並沒有涉及任何公眾元素,不可透過司法覆核來處理,故駁回業主的申請。這是《市區重建局條例》自○一年生效以來,首宗由法庭定奪的同類爭議。
法官亦補充,市建局其他拒收購決定,是否屬公眾法範疇可經司法覆核處理,不能概括而言,要視個別實際情況。法官舉例,若市建局全部個案均不提收購而直接申請收地,那必屬司法覆核的範疇;若業主苛索而拒納合理開價,令市建局不再收購,不應經司法覆核處理。
涉案為○八年被納入觀塘重建範圍的裕民坊美都大廈,涉案業主為興盛貿易,董事為活躍地產投資者劉軍及陳雪莉;三批物業分別為2、6、7、8、9、10、11號舖(下稱第一批舖位),及3A新舖與3B新舖(下稱第二批舖位),兩批舖位自八四年起同租予「大快活」快餐店;第三批物業為該廈平台、天台及外牆。
市建局○八年底出價6,870萬元收購第一批舖位,另出價約116萬元收購平台、天台及外牆。
至於第二批舖位因牽涉該廈所有業主均可享有的通道權,市建局拒絕一併收購。及後市建局加添收購條件,要業主在成交時,把第一批舖位及第二批舖位同交吉,結果雙方談不攏,收購不成功。而平台、天台及外牆最後亦由於業權問題,市建局放棄收購。按一般做法,市建局拒絕收購的物業,業主仍可獲收地賠償,賠償通常較收購價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