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改善企業管治建議

諮詢公眾應否限制個人可擔任獨立非執董職務的數目,以及釐定有關上限

規定獨立非執董應佔發行人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一

規定發行人設立薪酬委員會,董事會可授權委員會釐定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薪酬

規定並非董事的行政總裁須就其委任、辭任、或被罷免作出披露。行政總裁(若其並非董事)的薪酬亦應披露

管理層每月向各董事提供最新資料,可以為管理層帳目或最新交易資料

獨立非執董任此職務九年應是釐定其獨立與否的一項考慮因素

若核數師於任滿前被罷免,須獲准於股東大會上作出陳述

董事就其佔有權益的交易進行表決的權利,刪除5%最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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