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昨發表諮詢文件加強企業管治,包括將諮詢公眾應否限制個人可擔任獨立非執董職務的數目,以及釐定有關上限。港交所並建議將現行「建議最佳常規」的獨立非執董應佔發行人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一升格為「上市規則」,即必須要遵守,並建議設定一個過渡期,容許發行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面遵守有關規定。
為加強董事對公司的承擔,港交所建議擴充《上市規則》中有關董事職責的條文,向董事提供指引,並修訂《企業管治常規守則》(下稱守則)建議更詳細披露董事(特別是獨立非執董)投放於公司的時間。
現時不少人士擔任多家公司的獨立非執董,如鄺志強出任21家公司董事、鄭慕智亦出任15家公司的董事。外界關注董事能否投放足夠時間在公司上。
港交所亦認為,增加獨立非執董的數目可推動更有效的企業管治,由於現時尚有21%的發行人並未符合獨立非執董應佔發行人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一的規定,港交所容許發行人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面遵守有關規定。
港交所亦建議引入管理層每月向各董事提供最新資料的守則條文,資料可以為管理層帳目或最新交易資料。有關諮詢期在明年三月十八日截止。
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表示,初步認為規定獨立非執董應佔發行人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一可以接受,由於上市公司已增加獨立非執董的人數,故認為沒需要再限制個人可擔任獨立非執董職務的數目。因為董事對公司有法定責任,公司委任時亦已考慮其資歷及所分配時間。至於建議管理層每月向各董事提供最新資料亦可以接受,因為可以是業務撮要,沒規定是財務報表。
另港交所建議修訂有關僅售予專業投資者債務證券上市規定,建議包括簡化申請程序及上市科的審閱及審批程序,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修訂使港交所處理申請的時間與其他交易所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