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建議更改現行有關除權交易的市場慣例,昨就應否規定股份須待有關權益獲得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除權買賣,發表諮詢文件。諮詢期將於明年二月底結束。
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香港現行慣例運作暢順,但卻有別於其他主要海外市場。海外市場規定是,股份須待有關權益獲股東批准後,方可進行除權買賣。若今後規定必須經股東批准後才進行除權交易,將令香港與國際及內地的市場慣例趨於一致,亦可免除不確定因素的風險。
香港現行市場慣例,並無規範如何訂定有條件權益的記錄日期,公司可把記錄日期訂在股東批准日期之前或之後。
舉例說,○九年滙控(00005)世紀供股,權益的記錄日期便訂在股東大會表決前。若權益的記錄日期(連同除淨日)訂在股東大會舉行日期之前,在除淨日的證券賣方將要承受不確定因素的風險,原因是若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分派權益,賣方即不能收取預期中的權益;同樣若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分派權益,在除淨日或之後的買方或會獲得意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