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七年被證監成功呈請清盤的大發証券(香港),其前核數師國衛會計師事務所連同該行兩合夥人鄭中正及黎德誠(下合稱申請人),不滿香港會計師公會(下稱會公)委任的調查委員會的調查處理,並向會公投訴調查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及要求會公重組有關委員會,但會公拒絕。申請人於本年入稟高院就會公上述兩項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駁回申請。
事緣證監會調查大發証券事件期間,發現大發的內部監控出現問題,質疑作為大發核數師的國衛會計師事務所(HLB Hodgson Impey Cheng)的工作水準,把問題轉介會公。
申請人指,涉案調查委員會曾於調查期間尋求會公秘書處協助,甚至向身為第三者的顧問尋求意見。申請人認為,委員會指有關案件表面證供成立的報告,極可能受到上述人士影響,而委員會成員亦未能以他們獨立的判斷去公平地處理事件。
申請人又指,該報告的決定,令案件須轉到紀律委員會以公開聆訊的方式處理,這無疑會對申請人的專業形象造成損害。
會公則指,紀律委員會有獨立決定權,而不受調查委員會的意見約束。紀律委員會亦有權考慮進行非公開的聆訊,指申請人對有關聆訊不應存有太多顧慮。
法官認為,調查委員會並非審裁處,沒有規定的調查程序,更沒有固定成員,它只是負責進行一些初步調查工作。申請人不能要求成員具備有關案件所需的專業知識,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是合理的處理方法。
法官最後重申,申請人若對紀律委員會的最終裁決感到不滿,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最終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
申請人:國衛會計師事務所、鄭中正、黎德誠
答辯人:香港會計師公會
案件編號:HCAL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