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金李盛良告陸永光

大唐潼金控股(08299)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李盛良,昨入稟高院控告陸永光,要求聲明雙方○八年八月的貸款協議無效,及聲明陸氏無權取得作抵押的一批本金為9,000萬元的可換股債券。入稟狀中未有顯示貸款金額。

根據大唐潼金去年的中期報告,陸永光被視為該公司主要股東,涉及股份權益1.5億股,佔大唐潼金股權5.5%,而有關股份權益衍生自一批陸氏手上的9,000萬元本金之可換股債券。

求聲明作押股債無效

李盛良昨在入稟狀中指,他與陸氏在○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訂立貸款協議,雙方同時訂立契約,李把一批本金為9,000萬元、二○一三年到期的可換股債券,作為有關貸款的抵押品。

李氏現指貸款年息超逾60厘、陸氏又並非《放債人條例》內的持牌放債人,故有關貸款協議及抵押均屬無效,不可執行。李現要求聲明該批可換股債券屬李所有,及要求陸氏交代該批可換股債券的帳目。

根據法庭資料,陸永光上月曾入稟高院向李盛良追款180萬元。

傳訊令編號:HCA92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