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上限8年

已除牌的前上市公司耀榮明泰,其前主席鄭昭明○二年十二月被頒令破產,但他不但未能於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令,更先後於○六年及○八年被延長破產期兩年及十八個月。鄭昭明堅持根據法例,法院僅可延長破產期一次,鄭早前上訴推翻第二次延長破產期頒令。上訴庭昨一致裁定鄭上訴得直,指法院並無司法權第二度延長破產期,釐清了有關法例的灰色地帶。

根據破產管理署(下稱署方)向上訴庭呈交的資料,鄭昭明是首個被兩度延長破產期的人士。署方指○二年至今年四月間,法院共發出1,065個延長破產期命令,當中389個命令的延長破產期少於四年,署方亦認為法院只可批准延長破產期一次。

鄭昭明上訴得直

四年後自動解除破產令的《破產條例》條文於九八年四月生效,鄭昭明堅持修例是為了給予破產者重生機會,但如果被多次延長破產期,便達不到預期效果。上訴庭認同鄭昭明一方對《破產條例》的字眼及意思的分析,指破產者的最長破產期限應為八年,九五年法律改革委員會亦作出上述建議。上訴庭認為如以八年作最長破產期限,多次延長破產期可能會超出八年的期限,因此推論《破產條例》根本無意多次延長破產期。

上訴庭又指除了延長破產期外,尚有其他途徑懲處違規破產人士,包括要求有關人士繼續還款、控告其藐視法庭、循民事訴訟追回資產、或提出刑事起訴等。上訴庭指法院並無司法權力作出超過一次的延長破產期命令,故裁定鄭昭明上訴得直,撤回第二次延長破產期命令。

上訴人﹕鄭昭明

答辯人﹕招商銀行

案件編號﹕CACV1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