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產資源開發控股(下稱原訴人)去年入稟向其前董事王思龍提出訴訟,向王收回之前批准王使用的柏景灣複式單位。原訴人在王沒有提出抗辯下,獲判勝訴,王昨申請撤銷該判決。高院聆案官認為,王提出的抗辯具可爭議地方,接納王的申請,即撤銷先前判決。
涉案物業為柏景灣第8座51-52樓C複式單位。王氏○七年四月十九日被除去董事職務。去年五月,原訴人發信終止王使用該物業,限令王同年六月中或之前遷出。原訴人自稱是物業業主,物業購自王,但王否認出售過單位予原訴,且從沒有收過樓款。
案件編號:HCA155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