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後,銀行家的薪酬水平備受關注,金管局跟隨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昨日正式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穩健的薪酬制度指引》(簡稱為指引),證監會亦隨即表示已致函主要投資銀行,鼓勵嚴格採納FSB的有關準則。銀行界冀有關指引亦在其他金融行業執行,以免形成「薪金套戥」。
經過去年底向銀行業界諮詢及討論多時後,金管局昨日發出指引,以確保銀行薪酬制度與有效風險管理掛鈎,冀銀行今年底前全面遵守指引。
金管局稱,指引參考了二十國集團及FSB的原則和標準而制訂,但了解到銀行的規模及業務組合各異,故金管局無意對個別機構的薪酬方案設定上限。
惟指引列明銀行需有適當的固定與浮動薪酬比例,高級管理層浮薪更應佔較大比重,浮薪應由現金及股票或股票掛鈎工具組成。指引亦包括了押後發放部分浮薪和推出追回浮薪機制安排;按FSB要求,押後發放期限不少於三年。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表示,銀行會有4個月時間進行自我評估,若銀行本身的薪酬機制與指引原則不符,則需於今年之內改善制度,有關指引適用於與二○一○年表現掛鈎的薪酬安排。
阮國恒續指,如果銀行隸屬外資集團,金管局亦接受其跟隨集團水平安排,惟仍需確保其安排合乎指引原則。
銀行公會主席兼渣打香港行政總裁洪丕正歡迎整體指引守則,惟他期望類似指引亦會在其他金融行業執行,例如投行、保險,以免銀行界人才流失到其他金融範疇,形成「薪金套戥」。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活躍於國際市場的金融集團屬下的主要投資銀行,均應參照FSB的建議,檢討薪酬制度,確保其激勵僱員的政策符合審慎管理風險的要求。
證監會已致函這些投資銀行,重點提出FSB的部分建議,如金融機構應對其薪酬制度實施有效管治,激勵僱員的政策必須與機構的長遠盈利能力掛鈎;僱員薪酬亦應按照各類風險因素而調整,並適當反映相關的風險期。
‧董事局負責監察薪酬制度的設計及實施,風險管控部門亦需參與
‧高層及對銀行風險重大影響的員工浮薪應佔比重應較大
‧浮薪應由現金及股票或股票掛鈎工具組成
‧訂明限期內不得出售有關股票或工具
‧包括非財務性質的評核指標
‧延長表現評核的覆蓋期限
‧設定押後發放部分浮薪期限及發放條件
‧若其後表現欠佳可沒收未發放浮薪
‧銀行需適時披露薪酬制度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