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張煌坤涉嫌在○九年四月一日至六月十一日期間,在未具有涉案3隻窩輪的行使權的情況下,透過香港交易所21次沽空涉案窩輪,證監會遂控告張煌坤21項沽空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張煌坤否認所有控罪。控方表示需要準備文件,申請將案押後六星期,裁判官將案押後到三月十八日作初級偵訊。
涉案窩輪發行商為麥銀、法興及瑞銀,正股為恒生指數及中國建設銀行(00939),張煌坤在21次交易中的總成交量達521.2萬份窩輪。
證監會在本案中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條的(1)及(4)控告張煌坤21項沽空罪。條例列明,任何人士若經定罪,可被判罰5萬至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案件編號:ESS490-51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