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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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澍基圖上訴終院被拒

匯多利(00607)主要股東之一廖澍基,在去年六月被裁定未有按規定披露他在○六年十二月,受押匯多利前主席楊渠旺的2.318億股匯多利,廖遭罰款1萬元,另需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4,582元。廖澍基去年十一月在高院上訴失敗後,昨再次在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法官指廖氏的上訴理由未涉及廣泛社會公眾利益,遂駁回此申請。

涉逾2億股匯多利

證監會指出,廖澍基於二○○六年底借出600萬元予匯多利旗下的居利實業(已清盤)。

楊渠旺當時將2.318億股匯多利交予律師託管,訂明若匯多利逾期未有償還上述款項,廖澍基可以獲得部分股份抵債。

然而,廖澍基卻沒有按照規定,在3個工作天內向港交所及匯多利申報2.318億股匯多利權益,證監會於是票控廖澍基,指其違反披露責任。

廖昨日在庭上指出,控罪指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申報股權變動,「無合理辯解」是控罪中的必要元素,要證明廖氏「無合理辯解」的責任應該落在控方身上,辯方不需負上責任。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其他的條文裏亦有出現「無合理辯解」的字眼,因此廖氏指案件涉及廣泛公眾利益。

官指不涉公眾利益

法官指出,證監會在本案所依據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的第328條,由二○○三年實施至今(大約6年又9個月的時間),只是向100多名市民發出381張傳票,於是指案件並不牽涉廣大市民的利益,而只與有披露責任的少數人士有關。

申請人:廖澍基

答辯人:證監會

案件編號:HCMA51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