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印尼財團De Monsa股東劉常仁代表公司,在○七年十二月以2.11億元購入中環荊威廣場其中4層,交易最終因為De Monsa無交出尾數而告吹,賣方入稟高院向De Monsa追討賠償及要求沒收訂金4,220萬元。賣方昨日在高院循簡易程序申請勝訴判決,De Monsa則另申請要求交入新證據,交代地產代理與劉常仁交涉的事宜。法官押後裁決。
涉案物業為荊威廣場11至13樓及15樓共4層,原訴為賣方菱電發展的附屬運潤發展。答辯人De Monsa Investments Ltd.由劉常仁及兒子劉鳴合持,涉案時兩父子為公司僅有的兩名董事。劉常仁的董事職位在本年四月被免除。
買方質疑協議有效性
De Monsa指劉常仁是在精神失常的狀況下,以董事身份代表公司簽立買賣協議,De Monsa質疑協議的有效性。買賣雙方在是次交易共同聘用兩名隸屬中原地產的代理。De Monsa指,有關代理並非首次與劉常仁交涉,應該知悉劉氏在案發時精神狀態出現異常。有關代理是賣方之代理人,故賣方亦應該知悉劉的精神狀況有異。
De Monsa認為,對於代理是否知悉劉氏的精神狀態具爭議,而此問題亦影響到買賣協議的有效性,故案件不宜以簡易程序處理。
但賣方反駁指,協議的立約方是De Monsa,而非劉常仁。賣方倚賴De Monsa的表述,一直相信劉獲De Monsa授權處理交易,故De Monsa必須受協議約束。而且買賣雙方在交易期間一直有律師代表,劉氏是在律師面前簽署正式買賣協議,簽名更獲律師的確認,劉氏的精神失常的指稱並沒有根據。
根據De Monsa一方指出,年屆84歲的劉常仁於○七年三、四月期間曾跌倒,可能傷及腦部。
原訴人︰運潤發展
答辯人︰De Monsa Investments Ltd.
案件編號︰HCA16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