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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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沽空諮詢文件重點

須註明平倉交易,港交所或每日公布平倉交易總額

如採用匯報界線,淡倉水平不應高於已發行股本0.25%,並須在下一個營業日公布;當持倉量跌穿首次匯報界線或每一次超逾後繼觸發水平時,亦須匯報

如採用定期匯報,或須在每周第一個營業日向證監會披露截至上周最後一個營業日結束時的持倉量

在法例引入靈活性,緊急狀況下規定更頻密匯報(如由每周匯報增至每日)或收緊匯報界線

淡倉匯報將衍生工具包括在內

淡倉持有人須作匯報;匯報規定適用於每項基金。基金經理可代表所管理的每項基金匯報持倉量,但不得將不同基金的持倉量合併計算或互相抵銷

匯報資料包括申報人的機構名稱、淡倉淨額(將現貨及衍生工具合併計算後觸發界線的淡倉)及於聯交所建立的持倉量淨額(可以是好或淡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