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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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諮詢沽空披露

證監會發表有關提高沽空透明度的諮詢文件,其中考慮方案包括效法英美,持有淡倉佔公司已發行股本0.25%須作匯報;淡倉匯報亦將衍生工具包括在內;及以後須註明沽空的平倉交易等。

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表示,匯報界線訂在0.25%可以接受,亦要公布平倉交易及累積沽空量等。

至於何為觸發淡倉匯報規定,證監會正考慮不同方案,例如以界線劃分。證監會曾分析約320隻香港證券的估計借貸數額,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二月底,當中有半數的借貸總額少於市值0.5%,即沒有任何人於任何一隻證券持有高於已發行股本0.5%的淡倉,因此0.5%的界線對於香港是過高。

證監會指出,如採用界線方案,為網羅重大的淡倉,界線的水平不應該高於0.25%,即倫敦及紐約現時的水平。

考慮作定期匯報方案

另一個可行方案是定期匯報,因為大額淡倉並非在一個交易日內形成,規定如每周作定期匯報亦是恰當做法。

鑑於金融市場日新月異,衍生工具也可用來建立淡倉,效果與沽空相若,故淡倉匯報亦考慮將衍生工具包括在內,可以是首階段僅將包括單一證券的衍生工具;次階段加入一籃子證券及指數衍生工具,除非該類衍生工具獲證監會豁免,又或兩階段一併實施。

現時在聯交所執行的沽空交易須特別註明,每日亦會公布沽空的總成交量。然而,目前並沒有途徑得知市場上未平倉淡倉的資料。因此建議須註明平倉交易,港交所或會每日公布平倉交易總額。

持有人須負披露責任

至於哪些人須匯報淡倉?由於經紀未必掌握客戶整體投資組合資料,也無法控制客戶提供的資料是否準確,證監會認為,淡倉持有人最能計算自己的整體淡倉,因此應承擔匯報的最終法律責任。

而環球金融機構的匯報責任就由集團架構內每家獨立法律實體承擔,毋須合併計算。

有關匯報資料或以非公開形式向證監會作出匯報,然後由證監會以延遲方式(如每周或每兩周)公布合併計算的資料,並不會透露淡倉持有人的身份。

證監會強調,以何方式提高淡倉透明度尚未有定案。諮詢期於九月底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