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前上市公司雅佳控股指前主席丁謂違反誠信責任,九八年十月簽約替雅佳向泰國一銀行Thanakharn Kasikorn Thai Chamkat(Mahachon)(下簡稱銀行)借款,並以旗下日本上市公司Akai Electric Co. Ltd.的5,600萬股股份作押。雅佳要求聲明該借款協議無效,但去年被判敗訴,須償還尚拖欠銀行的1,324萬多美元(約1.03億港元)。雅佳不服判決,昨於上訴庭提出上訴。
雅佳在案中借入的3,000萬美元,實際令雅佳頂替了另一同系公司紐約勝家的「債仔」地位,因為紐約勝家之前借入等額貸款,雅佳借款後,紐約勝家的「債仔」地位獲解除。○○年八月,雅佳宣布清盤。
原審高院法官認為,丁謂的確違反了誠信責任,紐約勝家原已拖欠雅佳7,500萬美元(約5.85億港元),雅佳根本再無理由再替紐約勝家「孭起」案中的3,000萬美元債項。不過,高院法官當時相信銀行對丁謂的勾當不知情,所以銀行有理由同意交易,而毋須為事件負責。
指原審法官違反案例
雅佳昨上訴指原審高院法官違反一連串案例,判案時只斟酌銀行是否對丁謂的行為實際知情,但「知情」的解釋應有更廣泛涵義。
案件編號:CACV17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