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證監會一直關注暗盤交易的規管問題,去年並提出民事訴訟入稟高院控告兩名人士在中行H股尚未發行及在港交所掛牌前,曾於○六年三月至六月間無牌暗盤買賣該股份,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高院昨裁決上述行為確實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澄清有關法例。但法律界人士認為,今次法院只是詮釋了法律,其他類似情況會否被視為觸犯法例,須視乎個別案情。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監會昨發聲明指,根據法院的判令,任何人未獲證監會發牌而進行股份暗盤買賣,不論該等股份是否已經發行或上市,亦屬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監會對暗盤市場問題的關注,源於上訴庭在去年三月一宗暗盤交易中國電信(00941,現稱中國移動)的民事索償案判決,案中的投資者指控證券行未能以暗盤高價替他悉數放售中國電信股份,故向證券行索償,上訴庭當時裁定證券行無責任把未上市股份交易輸入自動對盤系統,結果投資者敗訴,然而上訴庭當時建議本港應倣效倫敦交易所,訂出規則規管暗盤市場。由於當時的判決未有處理暗盤交易是否算入受法例規管的證券交易,故證監會便展開是次法律程序來釐清灰色地帶。
證監預警嚴控暗盤交易
就今次高院判決,證監會法規執行部董事施衞民表示﹕「有關法例並沒有漏洞。這項裁決應該可以作為警告,說明證監會會就無牌暗盤交易個案提出刑事檢控。」
不過法律界人士指,今次案中兩答辯人並無就案提出抗辯,法院雖確實詮釋了法律問題,但其他人士違反法例與否,仍須視乎個別案情。
證監會去年入稟控告兩名男子周毅強及蕭森峰,要求法院聲明兩人的暗盤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指二人在中行H股尚未發行或在聯交所上市前,曾利用一家名為Mega Dragon Group Ltd.的英屬處女島公司(現已撤銷註冊),進行上述行為,但兩人均未領有牌照。有關暗盤交易最終亦未成功,參與人士無人能取得股份。
案件編號﹕HCMP 52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