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在美國上市的南太電子,其旗下的南太商社,去年被稅務上訴委員會(下稱上訴委員會)駁回稅務上訴,上訴委員會亦拒絕應其申請以案件呈述形式將案件轉介高院原訟法庭處理。南太商社昨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涉向南太系所付開支
南太商社就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九年三個課稅年度的補加利得稅評稅,以及一九九九至二○○○年利得稅評稅,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去年駁回上訴後,南太商社隨即在本年一月提出若干法律問題,要求上訴委員會尋求高院原訴法庭澄清,但上訴委員會指相關問題太空泛,亦不屬於法律問題,拒絕將問題上呈高院。
南太商社提出法律問題,涉及南太商社向南太電子及南太系公司所支付的開支,可否從應課稅利潤中扣除。南太認為該些開支均為賺取利潤而產生,並非為避稅而作出的交易,應獲扣除。
涉案的款項包括南太商社向南太電子支付的「管理費」、向南太電子及南太電子(深圳)支付,合共約900萬元的法律及專業服務開支,以及南太商社的撇帳。
申請人︰南太商社
答辯人︰稅務上訴委員會
傳訊令編號︰HCAL4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