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限制消費令」?此令主要針對拒絕執行法院指令的無賴,當中採取的嚴厲執行措施,限制當事人的消費,用此方法壓縮其生活空間,限制消費措施範圍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高速鐵路)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律師黃國桐表示「限制令」是由法院所頒發,主要針對一些未有履行法律責任的人士,形式與香港的「破產令」類似,會限制一切奢侈及異常的豪華消費。他續指當事人在進行高消費活動前需事先向法院申報、解釋及等候審批,如果被發現違反限制令,有機會導致罰款、拘留、負上刑事責任、監禁及勞役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