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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受辱可索償

張敬軒昨日坐的士時所遇到的「受辱」事件,據黃國桐律師表示:「任何人用貶詞來形容其他人,而令對方受影響便屬毀謗,對方可循民事控告,並索取賠償。」

黃律師又稱:「今次事件在法律上並不屬於歧視,因香港的歧視條例只涉及種族歧視,並沒有中國人歧視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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