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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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傷人最高囚三年

就今次側田和曹格的毆鬥事件,問到黃國桐律師的法律意見,他表示即使雙方不追究今次事件,警方也絕對可以提出檢控。

根據是次曹格打人的行為,黃律師認為警方可以對他控以「毆打令人身體受傷」的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他說:「警方其實絕對應該搵佢哋兩個去落口供,喺正常情況底下,曹格係唔可以離境,如果佢真係離開咗香港,警方都會通知佢返嚟落口供嘅。」

黃國桐律師還補充,如果要用法庭具結(Bound Over,即不提證供起訴,雙方不留案底)的方法處理案件,必須要得到律政司、警方以及法官同意,和被告承認案情的情況下才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