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前黨委書記、行長王雪峰受賄案,昨日在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一審。王被控受賄逾2,343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870萬港元),他當庭認罪,案件擇期宣判。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王在2008年至2019年期間以國家開發銀行企業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機構及他人在信託貸款業務、工程承攬等提供幫助,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資料顯示,王在去年8月受查,並於今年一月開除黨籍和公職。
另外,青海省公安廳黨委前副書記、副廳長任三動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同日在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指,任在2010年4月利用上述職務之便收受近76萬元(約91.9萬港元)賄款為他人牟利。其家庭財產及支出超過合法收入540萬元(約653萬港元),差額龐大且未能說明來源,但因配合調查及認罪故從輕處罰,遂判處任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