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甘肅一名男子在1984年被控姦殺女友,36年來先後被法院判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再因證據不足發還,期間他被羈押在看守所長達10年。男子一直否認殺害女友,但是警方既沒重新偵查案件,又未撤銷檢控。近日,他向法院提出1,144萬元人民幣(約1,377萬港元)的國家賠償,再次遭到拒絕。
案發於1984年4月,隴南市徽縣泥陽鄉供銷社門市部一名女店員,被發現在值班室內死亡。翌日,當時22歲的死者男友郭尚仁被捕。郭稱,因女友疑有孕,事發當晚兩人有見面,相約翌日到醫院檢查,惟否認殺人。當年起訴書指,郭與女友的關係遭父母反對,加上他懷疑女友外遇,被警方認定有犯罪動機。法院同年判處郭死刑。
郭尚仁提出上訴,4年後,法院改為判處無期徒刑。1989年8月,隴南地區中院重新審理後,以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退回甘肅省檢察院隴南分院。直到1994年,案件又被退回徽縣公安局,就再沒有任何新進展。
由於一直是犯罪疑犯的身份,郭尚仁雖先後在2011和2012年分別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但都被以「該案刑事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為由駁回。他今年再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有關部門道歉,並提出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成本等賠償。至周一,他從隴南市政法委得知,有關部門將召開會議,研究這宗殺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