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14載 山東男告警察法醫12人

【本報綜合報道】山東省臨沂市男子張志超,於2005年只有16歲時被判姦殺同校女生,蒙冤入獄14年後改判無罪,並獲得國家賠償。他周二在律師陪同下,向當地法院提交追責控告書,請求對當年涉及這宗冤案的12名警察、法醫及法官等追究責任。

捲入姦殺同校女生案

張在控告書指,當年在警察局內有執法人員對他違法訊問、非法取證等行為,包括8名臨沭縣公安局前警員和法醫,以及4名前臨沂市中院法官和書記員。他向內媒表示,還一個人的清白,不僅是獲得賠償,他稱:「我當時遭遇那些傷害,我覺得應該是有原因的,要有人負責任,這也是法律的彰顯。」

2006年3月,張志超以強姦罪被判無期徒刑。2011年,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遭逼供,請求母親為其找律師申訴。代理律師調查發現,偵查機關從未就屍檢和犯罪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鑑定,該案還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疑點。經過多次延期和層層阻撓,張在去年獲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