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後,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周六發布補充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修改和補充;新規定將於3月1日起實施。(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