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持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國務院前日公布《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下稱條例),今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清退資金來源將包括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等。
條例草案於去年12月21日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相隔一個多月對外發布。條例內容主要分4個方面,分別是健全工作機制、加強預防監測、強化行政處置,以及明確法律責任。國務院將成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工作,並從中協調。
有金融研究員指出,關於非法集資的整治辦法從以往由部委發布,改為上升至行政法規的層面,法律層級更高,權威性更強。
條例對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履行防範非法集資義務作出一系列規定,包括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相關活動;加強對社會公眾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並及時向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報告。
條例明列對非法集資人、互聯網訊息服務提供者的相關懲處標準。前者按集資金額罰款20%以上、1倍以下。如非法集資人為單位更可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最高可罰款50萬至500萬元人民幣(約60萬至600萬港元),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互聯網訊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對涉嫌非法集資訊息的防範和處置義務,除沒收違法所得,構機及負責同時被罰款,嚴重者更可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