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遭校園欺凌 母責法例無保障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去年10月通過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明確定義「學生欺凌」,當地政府部門要向受害人家庭提供援助和協助學生轉校。遼寧瀋陽有家長卻指修例無用。

該名鄭姓家長稱,去年11月,9歲的兒子在廁所內與同學聊天,一名高年級的風紀委員經過時,認為他們說話過於大聲,需受到懲罰。男童辯稱沒有大聲說話,詎料被對方踢了一腳,強行壓着頭「磕頭認錯」。男童事後經常哭泣,害怕再次被對方報復,遂拒絕返校上課,隨後更患上抑鬱症。

鄭女表示,該校曾多次發生類似事件,認為該校的教育環境存在嚴重問題,遂報警和向當地教育部門舉報。校方提出讓雙方家長私下和解,引來鄭女不滿。區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員近日通報稱,認定此事不屬於校園欺凌,無法協助對方安排轉校。

有內地律師指,由於法例同時保障12歲以下的兒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通常靠雙方家長和解,意味發生在小學的校園欺凌問題,即使在修例後,有時仍難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