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當局嚴查金融系統官員貪腐問題。針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黨委委員劉金明受賄案,裁判文書網周三發布法院判決書,劉男被控受賄逾3,16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813萬港元)、17項受賄情節,非法收受他人現金、房產、金條、煙酒等,最終被判囚12年,罰款100萬元(約120萬港元)。
法院審理查明,劉擔任包頭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等職位期間,收受包商銀行前董事長李鎮西、行長王慧萍、常務副行長魏佔元等人財物;另在工程承包方面,他收受前同事內蒙古銀保監局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監管處處長柴寶玉的賄賂。
行賄人員的請託之事,多為入股銀行、調整或介紹工作、承攬工程、辦理貸款等。他們事後向劉提供房產等財物,另有人安排他的妻子到中信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等。資料顯示,現年60歲的劉曾在部隊服役,退伍後進入金融系統工作,在央行工作22年後進入銀監系統任職,直至去年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