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修例 盜採海沙可監禁7年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立法院周三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與「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稱「專經法」)的修正案,增加未經許可盜採海沙罰則,違者可被判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最高一億元(新台幣‧下同,約2,800萬港元)。台媒指,此舉是針對大陸船隻頻頻駛入台灣海域盜採沙石。

「專經法」原規定,在台灣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破壞自然生態,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罰金5,000萬元(約1,400萬港元)。修正後的「專經法」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在台灣經濟海域、大陸礁層採取土石,可被判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款最高一億元;同時,被沒收的船隻可被變賣、廢棄、無償留為公用。

另通過土石採取法

三讀修正通過後的「土石採取法」規定,在台灣的領海、金門、馬祖、南沙地區的「限制、禁止水域」內盜採海沙者,同樣可判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罰款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