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低負刑責年齡 嚇阻未成年犯罪

在剛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上,一項將未成年人犯罪需負刑責之最低年齡下調至12歲的修正案獲表決通過,引發輿論關注。長期以來,內地未滿14歲人士犯罪依法免於刑事責任,惟隨着社會發展及物質文化水平提高,他們當中不少都已呈身心早熟現象,且實施犯罪的主觀惡意明顯,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民眾對這些「小惡魔」如獲「免死金牌」的現實早已深感不滿,如今此舉總算順應民意,並有望嚇阻未成年人犯罪。

新法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當中指出,已滿12歲、未滿14歲的人若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將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及應負上刑事責任。這不禁讓人聯想起早前發生在遼寧大連那樁13歲少年因姦不遂殺害10歲女童之惡性案件,殘忍之餘更表現淡定,殺人後若無其事地向受害女童家長假意表達關切,並回到案發現場圍觀,在同學群組發放誤導性言論;甚至還曾於事前踩點,心機之縝密叫人不寒而慄。

頂格處罰 引發爭議

結果就是這麼一個「小惡魔」,最終只被處以收容教養3年的所謂「頂格處罰」,從而引發極大社會爭議。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就是,同樣是為保護未成年人特殊權益,為何有些人可被肆意殺害,有些人卻可於殺人後逍遙法外?被殺的未成年人就只能自認倒楣?雖然可循民事訴訟索償,像本案中的受害方最終亦獲得了逾百萬元的賠償,但過往亦有同類案件的受害家庭獲賠甚少,乃至難以索償,譬如對方家境不好,就是沒錢賠,整天纏着對方又能怎樣?更重要的是,一條人命究竟抵多少錢?如果讓雙方對調一下,讓女童「反殺」男童,看他們還會不會如此淡定?

是故每一宗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所犯惡性罪行,都會在全社會引發關於刑法「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議,一是基於相關法例已是幾十年前的產物,期間未成年人的營養條件、發育年齡、教育水平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變化,尤其是心智發育漸趨成熟,主觀意識上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了較大提升;簡言之,已經接近成人水平。再就是,國際上對於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界定,不乏「與時俱進」的例子,不只有12歲,有的國家還降低至10歲、9歲甚至7歲,可見此舉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總之不管怎樣,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行為不能一再被漠視,當局修例的本身便可看出相關問題的嚴重性,否則只會令更多的「小惡魔」湧現,對更多受害人不公,甚至會釀成受害家長行私刑報復的悲劇,足堪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