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司法廳與公安廳等部門,前日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親子鑑定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重點針對辦理出入境、醫學出生證明、公證等非訴訟用途的親子鑑定程序作進一步規範。當中提到,司法鑑定機構原則上不得接受個人委託,更不得接受委託對孕婦進行產前親子鑑定或胎兒性別鑑定。
廣東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除了用於訴訟或向本省和外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公證機構等單位申請辦理的親子鑑定業務外,原則上不得接受個人委託。若個人有確實需要,鑑定機構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用途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等原因後,可以受理其親子鑑定申請。
《意見》提到,相關單位可綜合評估鑑定機構資質、能力和行政處罰等誠信情況建立「白名單」,讓當事人在申辦鑑定書時自行選擇鑑定機構;若當事人放棄選擇,該單位可採用其指定鑑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