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根本杜絕冤獄 遠勝過事後賠償

為彰顯司法進步,更好地達致社會公平正義,內地近年明顯加大了對冤假錯案的覆查與糾錯力度,一時間多年冤獄一朝得雪的悲喜劇頻繁上演。這誠然是國家的一種進步,某程度上也算是德政,只是諸多冤獄大都止步於賠錢了事,鮮有對冤獄製造者追責,甚至連賠錢事宜也拖拖拉拉,不情不願,難免令人覺得,所謂的司法進步只是一種形式而已。

山東威海市國土局經開區分局前局長于方民,早在2002年被誣指駕車輾人而坐了5年冤獄,直至去年方獲改判無罪,洗清冤屈,日前向法院申請350萬元國家賠償,怎料遇到阻礙,法院雖受理其申請,惟被告知需時理解案件詳情,是否給予國賠需待明年再說。不可不知,案發時正值于方民人生巔峰,卻在事實不清、證據缺乏之下稀裏糊塗就被定罪繫獄,損失和打擊可想而知,多年間數次上訴悉遭駁回,如今提交國賠申請又已歷數月,法院還說要需時了解,豈非是在裝糊塗?

扯皮耍賴 討價還價

如果說冤案尚未成功平反之前,一些涉事司法機關仍然扯皮耍賴,想着推諉卸責,倒也還能蒙混上一陣子,只是當一切已然昭示天下,承認自己犯錯之後,有人還想不負責、繼續耍賴皮,怎麼好意思?平反糾錯的意義與目的又在哪裏?更何況,當局制訂的所謂冤獄賠償標準本就充滿不合理之處,及需經受害者「自願協商」、「多次協商」、討價還價後才能最終「成交」,所獲賠償勢必又與受害者的索求目標相去甚遠,最終惟有無奈接受;反觀所有蒙冤之人,當初何曾有機會就冤情與當局「協商」一番?或是能要求對方下手輕一些、少判幾年?

更不堪的是,有些冤獄坐了也是白坐,無罪釋放後被以各種理由剝奪賠償,像河北保定有農民因舉報企業非法採沙反遭冤獄,並造成頸椎及腰椎損傷,法院卻以事實無法認定拒絕給予賠償;甘肅金昌有農民企業家因11年冤獄導致公司垮掉,財產損失巨大,該部分國賠申請同樣被以無法認定而拒絕。而在精神賠償方面,遭拒絕或壓低賠償的問題更為突出,像江西撫州有男子遭屈打成招,先後被判死刑、死緩,冤獄令其精神飽受打擊,惟該部分只獲5,000元賠償。

毋庸置疑,冤假錯案是國家法治化進程中的瘡疤與污點,沒有公正的司法就不可能達致真正的文明昌盛,乃至屹立世界民族之林,平反糾錯、打擊司法腐敗正是出於此。然而必須看到,光有還原真相、認錯放人或國家賠償仍遠遠不夠,從嚴落實追究冤案製造者責任、完善法律、從根子上杜絕冤假錯案更為重要,一味事後賠償根本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