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中一名37歲李姓女子早前在公眾地方裸露身體,並由一名38歲張姓男子拍攝猥褻照片,因犯公然猥褻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檢方近日裁定對兩人緩起訴(延遲起訴,期間表現良好即可勾消罪名),惟張男、李女分別須向公庫支付2萬及1萬元新台幣(約5,430及2,720港元)。
緩起訴書指,李女與任職廚師的張男於今年7月22日晚上9時許,到台中一間傢俬店犯案:李女在店內脫下衣服,張男拍攝裸露下體、胸部、臀部等猥褻照片,隨後張貼到社交網站,加註諸多色情猥褻字詞。
檢方認為李女公然裸露,觸犯刑法的公然猥褻罪;張男則觸犯意圖公然觀覽而公然猥褻罪,以及散布猥褻物罪。兩人到案後坦承犯案,張男供稱並未有收受任何錢財拍照;李女則表示因「想出名」而自願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