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冤案愈揭愈多,山東威海市國土局經開區分局前局長于方民,早年被指控駕車輾人,遭判囚5年,直至去年才獲改判無罪,洗清冤屈。然而他日前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350萬人民幣(約412萬港元)又遇挫折,雖然申請獲受理,惟法官指需時理解案件詳情,延遲至明年1月才決定會否給予國家賠償。
案發於2002年,時齡48歲的于方民正值人生巔峰,高中畢業、村幹部出身的他獲升任市國土局經開區分局長。惟6月21日晚上,村民李英偉無故逞強攔車,被一名司機駕車輾過重傷。由於于當晚曾與李發生爭執,並駕車駛過案發地點,結果被警方以故意殺人罪拘捕。案件在威海市環翠區法院一審後,法官認定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賠償李英偉醫療費。
于方民不服上訴,案件在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訊時,法庭認為李及目擊證人所指犯案人是「平頭裝」的特徵,與于的情況不符,且證人證供之間有矛盾,裁定案件發還重審。惟重審後,環翠區法院仍認定于有罪,且于第二次上訴時,更遭威海中院駁回,最終于入獄服刑。
在獄中,于方民仍不斷申訴,2005年更看似有轉機。山東高院審查後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指令威海中院再審,威海中院又把案件發回環翠區法院重審,惟環翠區法院第三次重審仍堅持有罪判決。于方民刑滿獲釋後繼續申訴,惟山東高院一度駁回。直至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終介入,要求山東高院對案件審查處理。
至2018年4月26日,山東高院第二次作出再審決定書,此次未將案件交由威海中院再審,而是改為濰坊中院審理。濰坊中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缺乏能鎖定于方民犯案的客觀證據,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終在19年10月9日改為于方民無罪。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