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金額破紀錄 如何不再造冤獄

被指是內地「最長冤獄」受害人的江西男子張玉環,早前無罪獲釋後向省高院提請2,20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日前經雙方「自願協商」後最終敲定為496萬元,從而打破內地冤獄國賠金額原有的最高紀錄。老實說,破這樣的紀錄非但不會讓人感到開心,更應該被視作一種諷刺,賠得愈多,意味着冤獄愈多,受害人遭受的不公與損害就愈深,是對「依法治國」的無情嘲弄,只有想辦法杜絕冤獄再生,才能避免難堪,達致真正的司法公正。

正如張玉環在國賠申請中所說,無人願以27年的自由換取500萬或1,000萬元的賠償,太低的賠償金亦不能體現正義的價值,無法撫慰冤獄所造成的創傷。據指此前該紀錄的「保持者」是吉林的金哲宏,所獲國賠468萬元,緊隨其後的是同樣來自吉林的劉忠林,金額達460萬元,但後者的實際冤獄時長卻比前者多出兩年多,結果仍然少拿8萬元,看來冤獄賠償雖有國家統一標準,但具體履行起來卻有不少變數,恐怕這方面主要還得取決於雙方如何「協商」。

討價還價 極不合理

必須指出,造成這種冤獄賠償過程中需討價還價現象的主因,正是來自當局制訂的那套極不合理的「國賠標準」,一再與受害者所期望的要求相距甚遠。譬如坐了14年冤獄的山東男子張志超,近日與法院多次協商後雖然獲332萬元賠償,誰知隨後便表示尚未談妥;此前蒙冤16年的河南男子吳春紅亦對260多萬元的國賠金額大表不滿,並已向最高法提請覆議。問題在於,他們在後期索賠過程中究竟擁有多少的議價能力,所謂的「自願協商」是否只是一種無從選擇的選擇?至少面對一再為人詬病的國賠標準,當局至今亦無改善的意願,搞不好還會被說成是「獅子開大口」,敲詐勒索政府,令自己再陷險境。

再則,用於國賠的錢都是取之於民,如今卻要拿來為那些枉法辦案、製造冤獄之人埋單計數,洗罪免責,是何道理?冤假錯案更不能止步於賠錢了事,其他問題責任都不予追究,何以警示來者不再肆無忌憚造冤獄?須知張玉環自從獲釋後就不停提出要對當年一眾違法辦案人員追究刑責,其他不少受害人亦都相繼表達了同樣的訴求,只因他們最清楚追責的重要性,否則隨時還會出現像聶樹斌、呼格吉勒圖那樣的冤死之輩,令平反糾錯淪為形式。

既然當局慎重其事地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辦案,欲彰顯司法進步,就應對過往使用刑訊逼供、屈打成招乃至公檢法聯手造冤案的人員切實進行追責。當局的追責態度亦將決定司法進步的成效,不能令依法治國淪為一紙空文。